
根据美国《尊严死法》法律,任何被2名医生诊断为晚期、并将在6个月之内死亡的18岁以上病人都有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安乐死(Euthanasia)。在收到申请后,相关部门将派出4名医生分别鉴定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,评估其是否适合安乐死。一旦得到许可,病人就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自行实施安乐死。根据相关规定,病人必须自己服下致命药物,旁人不得协助。
由于是癌症晚期,该妇女痛不欲生而申请安乐死。结果申请成功,在21日选择安乐死。
倡导安乐死的“华盛顿同情-选择”组织(Compassion & Choices of Washington)在22日向媒体出示了琳达在去世前写好的一份声明,其中写道:“癌症带来的病痛令我难以忍受,而且会越来越厉害。我希望能以一种人道而富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。”
在美国不是所有的州都把安乐死合法化,到目前为止全美有近400人选择了合法安乐死。虽然,对癌症末期的患者,这可能是最好的选择,但还是不少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安乐死。 “反对安乐死联盟”主席就对记者表示,这样的死法“太令人感到悲伤,是所有人的耻辱”。
我个人也是觉得这样的结局太悲伤,为什么多数人都是要等到事情发生才来争论如何解决,而不是在发生前想想如何去避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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